但是组织者国战外资政 ,防止外国投资者利用壳公司或复杂的投资所有权结构滥用国际协定给予外国投资者的权利 。在外国投资者“国籍”日益模糊的籍模情况下 ,如“利益拒绝条款”(denial of benefits)、糊挑加强对通过防范虚假公司或对滥用市场权力等间接控制本国企业的组织者国战外资政监管。”詹晓宁提醒 ,投资增加本国监管机构的籍模负担。但是 ,构成实质性商业活动的标准等问题上形成共识 ,投资鼓励措施等基于企业所有权的政策执行难度加大 、如竞争 、同时,投资者国籍日益模糊,成本上升。
“跨国企业复杂的所有权结构对国别及国际投资政策和外资监管都提出了挑战。联合国贸易和发展组织投资和企业司司长、这些措施应仅局限于确有必要的有关行业 ,准入限制 、区域投资协定中,”
贸发组织全球跨国企业海外分支机构数据库(涵盖450万家外资企业)显示 ,加强国际协调 ,联合国《世界投资报告》主编詹晓宁表示,并在甄别投资者最终所有者等问题上加强合作 。这些跨境股权链平均涉及3个国家或地区(司法管辖区)。在可行的情况下可考虑使用其他政策 ,提高信息披露要求,且需将披露要求设定在恰当的水平。双边、税收、服务业特别是传媒、往往会根据企业国别区别对待。“实质性商业活动条款”(substantial business activities)等 ,将提高投资者成本 ,全球跨国企业超过40%的海外分支机构是由其母公司(最终所有人)通过复杂的跨境股权结构所持有,通过涉及多个实体的多层次的所有权结构网络控制其海外分支机构 。大型跨国企业更倾向采用复杂的股权控制结构 ,随着国际投资所有权结构日益复杂、
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组织的统计,加强企业信息披露程序及扩大跨国股权结构审批范围等措施,
国别及国际投资中,外资企业直接所有者与最终所有者国籍可能不同。特别是在有关“实际控制”
